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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在天台建房,蚌埠一开发商被没收违法收入七百余万元
来源:乐居买房2021-12-27 17:41:46
摘要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固镇县某住宅小区,在该小区第33号楼至52号楼单体楼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上述楼体天台建设单套面积为59.32平方米至107.15平方米不等的房屋,共计62套,面积共计4402.38平方米。但该62套房屋系在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

  原告将涉案楼顶天台房屋单独或合并销售给业主,共获得销售款7702290元。被告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收入770229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经审理,固镇县人民政府认为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原告在未获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涉案楼体天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单体楼天台建设房屋的情形系违法建设。涉案的楼体天台建成的房屋,已经与天台紧密结合,并且已经销售给他人,该涉案楼体建设的房屋属规划验收后进行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在考虑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况下,不宜实施拆除。故被告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7702290元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的程序,依法通知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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